根據(jù)《黨紀處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對抗組織審查行為主要包括以下五種表現(xiàn)形式:“(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jù)的;(二)阻止他人揭發(fā)檢舉、提供證據(jù)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員的;(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睂菇M織審查的目的是為逃避黨紀懲處。違紀后外逃行為同樣也有逃避黨紀追究的目的,二者在這一點上是相同的。但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中并沒有外逃情形。主要考慮的是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重點在于對抗行為,所謂的“對抗”,是指采取與組織審查措施相對立、相抗衡的反審查措施。從這個意義上講,外逃行為只是逃避,還構不成對抗。因此違紀后外逃不構成對抗組織審查行為,而是獨立的嚴重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應當受到最嚴厲的處分。
根據(jù)《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有嚴重違紀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不構成開除黨籍處分的,下落不明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guī)定對其予以除名。所謂的“違紀后下落不明”,是指違紀黨員離開工作地點、居住地點后不知去向、沒有音訊,有關的黨組織無法知道其去向,且通過各種方式都無法與其取得聯(lián)系的情況。下落不明的違紀黨員有可能隱藏在國內,也有可能逃往國(境)外或者外國駐華使(領)館。因此,違紀后下落不明的情形,包含違紀后外逃的情形,二者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但是違紀下落不明在狀態(tài)上表現(xiàn)為不知道違紀黨員去向,或者雖然聽說了其下落但無法證實,在處理時仍然不知道其真實下落。而違紀后外逃則是已經查實逃往了國(境)外或者外國駐華使(領)館,在處理時違紀黨員已經被黨組織勸返、追逃歸國,也可能還在國(境)外或外國駐華使(領)館。因此,對違紀后外逃的黨員,如果不知道下落的,應當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根據(jù)違紀行為嚴重程度,給予開除黨籍或者按照黨章規(guī)定予以除名。如果已經查實是違紀后逃往國(境)外或者外國駐華使(領)館的,應當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五條處理,不論原違紀行為嚴重與否,一律給予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