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行為,強調的是黨員干部沒有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僅僅是因為雙方有管理、制約或工作、業(yè)務合作關系,使黨員干部在這些單位和個人那里有一定的影響,從而使他們愿意為其支付、報銷個人費用。當然,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之所以愿意報銷黨員干部的私人費用,說到底還是因為該黨員干部擁有一定的職權,潛在地能夠為他們謀取利益。從某種意義上講,這也是一種變相的權錢交易。只不過支付報銷個人費用的時候還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明確目的。如果當時黨員干部已經(jīng)承諾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又讓他人報銷私人費用,數(shù)額較大的,則涉嫌受賄。如果當時雙方?jīng)]有明確的承諾,黨員干部在他人報銷完私人費用后,又接受他人請托,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由于報銷費用與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之間沒有直接聯(lián)系,一般也不宜認定為受賄。但是如果數(shù)額較大,超出了一般的交往幫助的范圍,或者由直接管理的下屬支付費用超過3萬元的,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應當按照受賄處理。
單位配發(fā)的電腦是用于辦公的公物,任何人不得違規(guī)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根據(jù)《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guī)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jié)較重的,應當受到紀律處分。這里的“違反有關規(guī)定”,是指違反關于公物管理和使用方面的規(guī)定。在現(xiàn)實中,有一些黨員干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各種理由在本單位、直接管轄的下屬單位或者有業(yè)務往來的單位長期“借用”小轎車、傳真機、攝像機、數(shù)碼相機、電腦等公物歸個人使用。有的不寫借條,有的寫借條不寫歸還日期,有的調離原單位后仍不歸還。有些公物被借用的單位,則采取不入固定資產(chǎn)賬的辦法,使出借的公物“體外循環(huán)”。特別是個別黨員干部還將占用的公物給家人或借給朋友使用,或進行營利活動和非法活動,在干部群眾中造成了不良的影響。這些行為都是違反黨的紀律的,應當受到紀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