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法知識小課堂 | 政治紀律常見問題㉗

時間:2023/4/27 10:06:05 來源:本站編輯 瀏覽:90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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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課如何區(qū)分故意為他人外逃提供方便條件與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界限?


       《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故意為他人申請政治避難、違紀后外逃或者在國()外公開發(fā)表反黨言論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這是嚴重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nèi)職務處分。這是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這兩種行為主觀上都是故意,在實際后果上,都造成黨員離開組織并且出走到國()外。但兩者又有較大的區(qū)別。兩者的主要區(qū)別一是主體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任何黨員或者黨員干部均可以構(gòu)成本行為。后者主要是指駐外機構(gòu)或者出國()()中的黨員干部或者其他黨員干部。二是動機和目的不同,前者是為他人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后外逃提供方便條件,其動機和目的是反對黨的領(lǐng)導或者逃避黨紀的懲處。后者是為了讓黨員脫離組織出走,出走黨員不一定是違紀黨員,也不一定反對黨的領(lǐng)導,更多的是個人的因素,而不是政治上的因素。三是被提供方便條件人員受到的處理不同。脫離組織出走人員六個月內(nèi)能夠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nèi)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如果超過六個月的,則按自動脫黨處理,黨內(nèi)予以除名。而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后外逃的黨員,直接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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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課在涉外活動中言行不當與在公共場所行為不當如何區(qū)分?

 

       根據(jù)《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在涉外活動中言行不當,是指黨員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行為。涉外活動是為國家的最高利益服務的,直接關(guān)系到黨和國家的尊嚴和榮譽,具有很強的政治性、政策性、原則性和紀律性。不管在什么時候,作為一名黨員,在涉外活動中都應該注意維護黨和國家的尊嚴、利益,絕不能做任何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事情,否則就要受到嚴肅的紀律懲處。根據(jù)《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所謂公共場所行為不當,是指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二者一個強調(diào)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是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一個強調(diào)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是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