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法知識小課堂 | 組織紀律常見問題⑨

時間:2023/5/18 9:04:20 來源:本站編輯 瀏覽:93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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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課在黨內選舉或法律規(guī)定的選舉中能為自己或者他人拉票助選嗎?


       選舉必須體現(xiàn)選舉人的意志,這是黨內民主的重要體現(xiàn)。根據(jù)《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在法律規(guī)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的;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guī)和有關章程活動的,都屬于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應當受到紀律處分。因此,無論是黨內選舉中,還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選舉中,黨員都不能為自己拉票、助選,更不允許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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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課如何區(qū)分在選舉中搞非組織活動與破壞選舉罪的界限?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shù)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這是刑法關于破壞選舉罪的規(guī)定。這里的選舉僅限于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破壞的方式包括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shù)等手段。而《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的在投票選舉中搞非組織活動行為,既包括在法律規(guī)定的選舉中,也包括在黨內選舉中;搞非組織活動的方式,一般也多指拉票、助選、誘使他人投票等。如果在法律規(guī)定的選舉中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shù)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構成破壞選舉罪的,黨紀處分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總則規(guī)定的紀法銜接條款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