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的縱容、默許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違規(guī)謀取私利行為,主旨在于突出黨員干部對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管教不嚴,強調本人沒有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如果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親自為他人謀取了利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又打著本人旗號收受了他人財物,黨員干部不知情的,則構成 《黨紀處分條例》 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的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的違紀行為。如果黨員干部知情或者授意、指使的,則涉嫌受賄犯罪,黨紀處分需要適用《黨紀處分條例》總則第四章規(guī)定的紀法街接條款處理。
《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七條強調的是黨員干部對于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和職務影響謀取私利行為,采取縱容、默許的態(tài)度。這種縱容默許一般來說分為三種情況:(1)黨員干部事先知曉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將要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利益時,不加以制止;(2)黨員干部在知曉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正在從事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利益的活動時,放任自流,不向所涉及的單位和人員說明真相,不采取措施消除后果;(3)黨員干部在掌握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已經(jīng)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利益后,不向黨組織或者有關部門反映、報告,也不采取措施予以糾正。無論這三種情況的任何一種,都屬于縱容、默許的范圍。在執(zhí)紀實踐中,黨員干部對于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本人職權和職務影響謀取私利行為確實不知情的,因其主觀沒有謀取私利或者包庇、縱容的故意則不宜認定構成本違紀行為。但是不構成違紀,不等于可以對黨員干部不管不問,黨員干部仍然需要承擔管教不嚴的責任,但可以采取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和組織處理等方式處理。